失信懲戒與限制消費的解釋
來源: 更新時間:2021-12-27 18:19:40
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一批涉執信訪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人民法院實行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以來,有力地打擊了“老賴”的失信行為,積極地推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與此同時,一些群眾不太了解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究竟有什么不同?為什么一些被執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也被納入了失信名單?
答:為有效解決當事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轉移隱匿財產等問題,促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這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的綱領性文件,也為實行聯合懲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
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二者在適用條件、采取的具體措施和退出機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規定中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失信懲戒: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圍廣、比較嚴厲;
限制消費:只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九項高消費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是,對于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的六種納入失信的情形時,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訂“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失信懲戒、限制消費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