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基礎知識5問
來源: 更新時間:2021-12-09 14:48:43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1.上文法條中的“舉借債務的規模”,具體是指?
答: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的總和,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一般債務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公益性事業發展的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債務;專項債務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的專項債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2.地方政府舉債的方式是?
答: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3.一般債券是什么?
答:一般債券是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
4.專項債券是什么?
答: 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
5.專項債券項目,對項目資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參考1 國發〔2015〕51號: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參考2 國發〔2019〕26號: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由25%調整為20%;機場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25%不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維持20%不變。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結合以上,常規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般要求最低資本金不低于20%。